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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4.3 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
组织应确保在与外部供方沟通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。
组织应与外部供方沟通以下要求:
a)需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;
b)对下列内容的批准:
1)产品和服务;
2)方法、过程和设备;
3)产品和服务的放行;
c)能力,包括所要求的人员资格;
d)外部供方与组织的互动;
e)组织使用的对外部供方绩效的控制和监视;
f)组织或其顾客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。
8.4.3.1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–补充
8.4.3.1.1关于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,在8.4.1.1.1规定的过程必须考虑:
a)顾客要求分解到整个供应链;
b)如发生变更,要求的可追溯性(见8.2);
c)由组织或其顾客(必要时)批准的特殊过程;
8.4.3.1.2 增加8.4.3的要求,组织必须向外部供方传达他的要求:
a)规范、图纸、过程要求包括特殊过程、检查指导、组织质量计划的适当信息和其他有
关技术数据的标识和适用版本;
b)有关EPPPS的交付物(如EPPPS文件)和相关进度;
c)变更和不合格输出的管理;
d)EPPPS的交付进度;
e)关于产品特性的信息(如安全特性);
f)组织、其顾客或其他相关方(如法定机构)接触涉及订单的设施、适用成文信息的权
力;
注:进一步向外部供方传达的要求可以是:
-设计评审;
-为研究或设计批准的试验样品(如生产方法、数量、存储条件);
-生产:例行试验、检验和接收、包括有关指导;
-老化;
-审核;
-供应链物流包括包装和标识;
-传递要求给他的外部提供方。
8.4.4 供应链管理
组织必须:
a)要求外部供方确认采购订单的接收,保留其确认的成文信息;
b)文件化的变更申请发给外部供方(见8.4.3);
组织必须通知更新的交付进度和预测给其外部供方,为外部供方资源策划给出输入。这必须包括从组织到外部供方部件交付的延误。
针对其延误供给的预见,组织应与其外部供方约定一个早期预警方针,另外,组织应定期检查交付进度。这个早期预警方针也应包括老化问题。
与顾客、外部提供方和内部职能(如设计、生产)交流供应链信息(如交付日期、数量),必须用一个应用软件来管理和维护最新日期(如企业资源规划ERP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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